编者语:强奸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比其他的犯罪更加困难,因为大部分强奸犯均不认罪,即使在已经证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的情况下,他们依然会坚称:被害人是自愿与我发生性关系的或者被害人并没有反抗。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发生的案例也是形形色色。不是办案人员真的不知道,你不会见到这样奇葩的案件。
【案例】男子朱某为某传媒公司老板,网聊后其在酒吧认识了女子牛某。两人认识后是无话不谈,相互之间感觉遇到了知己,牛某也称朱某也大哥,朱某称牛某为小妹,大家感觉找到了蓝颜知己。某日,两人晚上11点看完电影后,牛某约朱某到她家坐坐。在牛某的厨房里,朱某和牛某发生了性关系,但是此时突然闯入了牛某的男朋友马某。朱某大惊失色,向马某求救,说自己遭到了朱某的强奸。马某赶紧报警,警察将朱某抓获归案。
案件的焦点问题
朱某和牛某发生性关系,这是有目共睹的。朱某的供述、牛某的陈述以及马某证言均证明了这一点。但是朱某坚称朱某是自愿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而牛某却称述说是朱某身材高大,朱某要求与她发生性关系,她不敢反抗。而马某对两人的是否自愿无法证明。
所以本案的焦点就成了:朱某站着和牛某发生性关系,牛某是否属于自愿。
法理分析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方式强奸妇女的以强奸罪论处。本案中朱某和马某发生性关系已经证实,朱某和马某发生性关系的姿势并不是两人是否自愿地评价范围,问题是用充足的证据去证明朱某在与马某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朱某有让牛某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和不敢反抗的行为。
换句话说:如果朱某说如果你不站着跟我发生性关系,我就杀你全家,此时牛某委屈答应的,朱某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
证据缺陷
本案中,除了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朱某具有强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个孤证如果得到补正是认定强奸罪的关键。并且本案有几个对牛某不利的地方:
第一、是牛某约朱某到她家的;
第二、马某看见两人发生性关系,但是并未看见朱某和牛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牛某有任何的反抗,相反牛某还十分配合‘
第三、如果不是强有力的威胁,一般来说女生是不可能与男子站着发生性关系的。
上述三点让裁判者内心确信本案中的朱某和牛某属于自愿发生性关系,牛某因为男朋友马某撞见,不得已谎称自己被强奸。因此本案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无罪。前期朱某被非法羁押的时间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结语:站着发生性关系反告强奸,男朋友的突然闯入让女子大惊失色。如果仅以被害人的陈述就认定朱某犯强奸罪,确实让人难以信服。本案的女子牛某也没有受伤,其强调的基于对方身材高大,而自己身材娇小,所以害怕。这种说法确实太过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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